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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1-05-13

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章程

(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

英文名:Jiangsu Technology Business Incubation Association 缩写为:JSB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江苏省各科技企业孵化器、各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投融资机构、科技企业以及个人等自愿组成,是经江苏省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全省性、非营利性、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国家社团组织相关管理规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工作规范和任务要求,积极开展行业管理与服务,加强行业自律。以协会为平台,沟通协调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外交流与合作,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相关统计和信息沟通工作。积极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年会、论坛、沙龙等各种培训与交流,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及管理服务水平,帮助、推动全省各级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共同发展与提高,加速推进全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帮助培养更多创新创业的科技企业,培养更多的企业家,提升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整体孵化能力,做强做大做好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广州路37号江苏科技大厦,邮编2100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行业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按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应的行业服务与管理;

(二)组织会员参与相互间及国内外信息交流和业务合作,开展相关的引企、引资、引智等活动,提升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整体活力和社会知名度;

(三)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多种内容的专业培训,推动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共同发展与提高;

(四)为会员及在孵企业、相关部门、机构、个人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协调会员与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机构的关系,提交科技创业者的要求,配合政府部门制定有利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政策措施;

(六)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对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立、运营和发展进行指导;

(七)开展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统计工作;

(八)开展其他有利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各项活动,完成好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江苏省境内从事及服务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相关领域的部门、机构、企业和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愿意为协会发展做好工作,尽到义务和责任,

(四)以下机构和个人可申请加入本协会:①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②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投融资、担保的机构;③其他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提供服务的信息咨询、科技成果交易、专利、法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科技中介机构;④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事业发展,希望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的企业;⑤具有以上工作经历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书(表);

(二)秘书处依据协会章程进行初审;

(三)秘书长及会长审核同意;

(四)秘书处核发单位会员证或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协会各项活动的参与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评判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及退会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其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并定期上报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在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人不得担任其它团体法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出席重大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秘书长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